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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設立之收容避難弱勢場所,自108年1月1日起應設置   119火災通報裝置

為確保收容避難弱勢族群場所消防安全,有收容需維生器材、行動遲緩或無法行動之患者或年長者之長照服務場所,內政部於107年10月17日以台內消字第1070822946號令修正發布,增訂第22條之1:「下列場所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:一、供第12條第1款第6目所定醫院、療養院、榮譽國民之家、長期照顧服務機構(限機構住宿式、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-2之日間照顧、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)、老人福利機構(限長期照護型、養護型、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、安養機構)、護理機構(限一般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)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(限照顧植物人、失智症、重癱、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)使用之場所。二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。」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。又本署85年8月16日(85)消署預字第8503712號函略以:「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,係以建造執照掛號之日期為準。」是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係依建造執照掛號當時之法令為據,如已取得使用執照辦理變更用途者,則應依設置標準第13條規定辦理。不限面積均應設置「119火災通報裝置」並自1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以提升是類場所火災通報效率,避免延誤報案而錯失搶救先機‼

 

119火災通報 裝置

119火災通報 裝置

自108年1月1日起應設置 119火災通報裝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