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中時電子報
衛福部台北醫院於2018年8月13日凌晨傳出火警,造成9死16輕重傷慘劇,而過去養護中心惡火頻傳,經統計7年下來共有36人命喪火窟,195人輕重傷,不禁讓人擔憂起養護中心的居住安全。
故才會有現今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第三項之規定水道連結型撒水設備之相關規定
依據: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相關規定第17條第三項規定
定義:為控制火災、降低火場溫度及阻隔濃煙,而利用場所內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、增壓給水裝置、撒水配管、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簡易撒水滅火設備
適用範圍:供甲類場所第六目(樓地板面績<1000m2)如下:
退而談之,福利機構場所於硬體方面,應落實建置火警探測器,所有空間都應該有此配置,才能在三更半夜發生火災時,及時把人叫醒、把握救命時機,同時也應保持逃生路線暢通、嚴格控管易燃物、雜物、酒精類等可能火源,才能避免憾事發生。
新設立之收容避難弱勢場所,自108年1月1日起應設置 119火災通報裝置
為確保收容避難弱勢族群場所消防安全,有收容需維生器材、行動遲緩或無法行動之患者或年長者之長照服務場所,內政部於107年10月17日以台內消字第1070822946號令修正發布,增訂第22條之1:「下列場所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:一、供第12條第1款第6目所定醫院、療養院、榮譽國民之家、長期照顧服務機構(限機構住宿式、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-2之日間照顧、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)、老人福利機構(限長期照護型、養護型、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、安養機構)、護理機構(限一般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)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(限照顧植物人、失智症、重癱、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)使用之場所。二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。」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。又本署85年8月16日(85)消署預字第8503712號函略以:「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,係以建造執照掛號之日期為準。」是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係依建造執照掛號當時之法令為據,如已取得使用執照辦理變更用途者,則應依設置標準第13條規定辦理。不限面積均應設置「119火災通報裝置」並自1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以提升是類場所火災通報效率,避免延誤報案而錯失搶救先機‼
119火災通報 裝置
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消防水帶耐水壓試驗
查內政部106年11月22日內授消字第1060823859號令,修正發布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」第2篇第2章室內消防栓設備、第3章室外消防栓試驗、第6章泡沫滅火設備、第16章連結送水管及第24章射水設備等之消防水帶性能檢查部分增列耐水壓試驗,製造年份超過10年或無法辨識製造年份之水帶,應將消防水帶兩端之快速接頭連接於耐水壓試驗機,並利用相關器具夾住消防水帶兩末端處,經確認快速接頭已確實連接及水帶內(快速接頭至被器具夾住處之部分水帶)無殘留之空氣後,施以一定壓力以上水壓試驗5分鐘合格,始得繼續使用。但已經水壓試驗合格未達3年者,不在此限,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。